价值几千元的网课,只要花几十元就能看到?近年来,随着在线教育的蓬勃发展,不少培训机构都推出了线上课程,然而,这些售价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课程,在有的平台却被以几十元的低价公开叫卖。殊不知,这种低价倒卖行为触犯了法律红线,要受到法律制裁。
记者注意到,广东法院近年来就审结了多起因低价倒卖网课引发的侵权纠纷。受访法官提醒,搬运、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公开传播销售,不仅构成侵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可能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90门独家课视频竟被他人几十元打包售
A公司是国内知名音乐培训网站的经营者,主营业务为向音乐爱好者、乐器学习者等群体提供有偿的视频课程,其享有400多门课程作品的独家运营权。课程视频在A公司运营网站公开发表后,用户可注册网站账号,并支付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观看。
A公司偶然发现,其运营的90门独家课程视频被李某以10元至30元不等的打包价,在李某个人经营并获取收益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以网盘链接分享的方式对外出售。
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99万余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A公司经营网站的销售价格及被控侵权链接的下载次数计算,给A公司造成的实际销售额损失为600万余元,同时考虑到A公司网站相关折扣、合理利润率等,李某因侵权给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已超过A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故对于A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99万余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共计100万余元),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案例:200元网课在二手平台只卖30元!
某胜公司是专业从事软件视频教程开发的教育服务机构。2016年10月7日,某胜公司创作完成《UG10产品零件加工实战》网络课程。2017年1月起,某胜公司在其打造的“我要自学网”平台上线该课程,售价为200元。2019年12月12日,某胜公司以作者及著作权人的身份,在广东省版权局办理了上述网络课程的作品登记,并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2022年12月,某胜公司发现,小陈未经公司许可,通过某二手平台以百度网盘链接分享的形式售卖自己的网络课程获利,课程售价为30元。
某胜公司认为,小陈将某胜公司的作品复制到个人网盘并公开销售,侵害了其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陈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其账号发布被控侵权教程的商品链接,并通过网盘共享文件的方式,将相关链接提供给购买方,使买方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合考虑案涉录像制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元。
被告小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释疑解惑:如何认定赔偿标准?
经办法官指出,侵权赔偿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一是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二是在权利人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以侵权人获利或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三是当侵权人获利、权利使用许可费也无法计算的时候,适用法定赔偿。
法官提醒,搬运、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公开传播销售,不仅影响正版作品的销售,侵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可能构成犯罪。作为消费者,应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网络课程,不给盗版侵权者可乘之机。同时,相关权利人应注意保留侵权及实际损失的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网络平台亦需加强审核力度,对于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第一时间下架侵权链接。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忧子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