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未来电视公司就其所主张微鲸公司实施了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已完成初步的证明责任,而微鲸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实施的仅为链接服务,故可以认定,微鲸公司未经未来电视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微鲸电视”平台向公众提供涉案《国家宝藏》节目的点播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涉案节目,侵害了未来电视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信息:
1、案号:天津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终42号
2、案由:侵害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来电视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微鲸公司
案情摘要:
1、中央电视台综艺频道(甲方)与央视纪录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甲方为制作节目《国家宝藏》,特委托乙方进行制作。甲方享有该节目的全部版权,甲方有权以原始权利人身份,自行或授予第三方对该节目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无需再次征得乙方许可同意。
2、2016年4月29日央视国际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节目的版权,在全国范围内以普通许可的形式授权给未来电视公司行使。未来电视公司作为上述权利的普通被授权人,有权针对互联网电视领域的侵权行为(包括本授权书签发以前的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或委托律师等第三方进行维权。
3、后原告将被告诉至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判决:一、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未来电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二、驳回未来电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天津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案件事实,打开公证购买的微鲸32D2HA电视机,经恢复出厂设置后进入主页面,选择“分类”,再选择“综艺”,进入相应页面,选择“国家宝藏”进入相应页面,点击涉案10期节目分别拖动进度条进行选择性播放,视频片头分别显示有“正在加载”、节目中文名称、“腾讯视频”、“超清”字样,片尾显示“中央电视台”,结束后退出该画面。对于公证书所载明的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未来电视公司主张微鲸公司生产经营的“微鲸电视”提供了涉案节目,该行为构成对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微鲸公司则抗辩,其并未实施涉案节目的内容提供行为,其提供的仅是链接服务。
本案公证的被控侵权事实显示,在微鲸公司运营的“微鲸电视”上经搜索、点击即可直接播放涉案《国家宝藏》节目的内容。从外在表现形式看,尽管选择并点击相应节目后,页面有加载过程中的缓冲提示,但缓冲后的页面并无来源网站的网络地址,整个播放过程也没有出现跳转链接的情况,这种情形不符合一般意义上链接服务的基本特点......根据微鲸公司提交的证据,即便根据抓包显示,公证处使用“微鲸”电视机播放的涉案节目来源于第三方视频网站(CNTV网址),但被控侵权“微鲸”电视机播放涉案节目时仅显示“腾讯视频”字样,并未显示具体的链接过程,与微鲸公司所述并不一致或相关。故微鲸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设置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地址、名称、标识、网站首页、网页的链接,正确、完整、清楚显示被链接网页原貌的,应当认定为链接服务。但不能仅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了链接技术,认定其提供的服务为链接服务。微鲸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关法律:(本案例取自民法典生效之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律师点评:(案件咨询+cf990305868)
在侵害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中,被告往往会主张自己仅提供了链接服务来抗辩免责。本案中,虽然被告提交了公证书、技术说明等,但该组证据系为诉讼取证需要重新上架作品后的技术演示公证,该行为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非同一行为,不能证明两者作品来源方式相同;也即并未达到“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地址、名称、标识、网站首页、网页的链接,正确、完整、清楚显示被链接网页原貌的”标准,故而并未被法院采信,最终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