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12月23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针对现实中滥用“通知一删除”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草案拟规定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拟规定劳务关系造成损害由接受方担责
因劳务关系造成损害后责任应如何承担?草案一审稿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此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免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责任。
经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将上述规定中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错误通知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应担责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稿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修改,进一步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草案一审稿第九百七十条第四款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观点提出,现实中滥用“通知一删除”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经常发生,不仅给网络用户造成损害,也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流量损失和广告收入损失,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以保护。
草案二审稿就此作出修改: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